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定,现将全省各地具备资格、并在我局备案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公布如下:全省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及法人(已备案)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