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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車輛入出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 2007-01-17 14:03:4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廣東省公安廳文件

 

粵公通字[2006]255


 

澳門車輛入出珠澳跨境工業區

珠海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對入出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下稱珠海園區)澳門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預防和打擊利用車輛進行走私的行為,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澳門車輛是指在珠海園區投資設廠的境外商戶所有的澳門私人小汽車和貨運車輛,以及澳門專業貨運公司所有的貨運車輛。

第三條  澳門車輛和駕駛員憑廣東省公安廳核發的車輛行駛標誌、批准通知書入出珠海園區,行駛範圍限於園區內,不得進入珠海市區。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以外,持澳門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的車輛,經批准後允許其從澳門進出珠海園區,並可從珠海園區進入珠海市區,從珠海市區通過珠澳跨境工業區直接返回澳門。

第五條  入出珠海園區的澳門車輛及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條  國外、香港、澳門或台灣商戶(下稱境外商戶),在珠海園區投資設廠,在經營期限內可准予申辦澳門私人小汽車、貨運車輛入出園區行駛標誌,但每一商戶申請私人小汽車的數量不超過3輛。

澳門專業貨運公司的貨運車輛可以申請入出珠海園區從事貨物運輸業務。

第七條  澳門車輛申請入出珠海園區行駛的,應通過珠海園區管理委員會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新辦車輛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應向珠海園區管理委員會提交如下資料:

(一)澳門小汽車。

1、境外商戶的書面申請;

2、境外商戶在珠海園區內設立企業(下稱園區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園區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境外商戶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中文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證明》;屬香港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屬國外公司的,提交該公司在國外的公司註冊證書及中文翻譯本;屬個人的,提交個人的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並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提交護照;

5、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有權登記憑證/汽車》;

6、駕駛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外國公民護照;

7、車輛角度為前方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駕駛員近期正面免冠紅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

8、《港澳機動車、駕駛員駕車入出境申請審批表》。

(二)澳門貨運車輛。

1、境外商戶的書面申請;

2、境外商戶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中文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證明》;屬香港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屬國外公司的,提交該公司在國外的公司註冊證書及中文翻譯本;屬個人的,提交個人的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並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提交護照;

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有權登記憑證/汽車》;

4、駕駛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港澳居民來往地通行證》或外國公民護照;

5、車輛角度為前方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駕駛員近期正面免冠紅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

6、《港澳機動車、駕駛員駕車入出境申請審批表》。

第九條  上述申請材料經珠海園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報送省公安廳審批。廣東省公安廳按受理先後順序審批同意的,委託珠海園區管理委員會發放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

第十條  對已取得車輛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的澳門車輛,需要更換車輛、更換駕駛員、變更園區企業名稱和變更境外商戶名稱的,應向珠海園區管理委員會提交如下資料:

(一)更換車輛。

1、境外商戶的書面申請;

2、《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

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有權登記憑證/汽車》和《證明》;

4、舊機動車的行駛標誌;

5、車輛角度為前方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

6、《港澳機動車、駕駛員入出境申請審批表》。

(二)更換駕駛員。

1、境外商戶的書面申請;

2、《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

3、新駕駛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港澳居民來往地通行證》或外國公民護照;

4、新駕駛員近期正面免冠紅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

5、《港澳機動車、駕駛員入出境申請審批表》。

(三)變更園區企業。

1、境外商戶的書面申請;

2、新園區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新園區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4、行駛標誌;

5、《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

6、《港澳機動車、駕駛員入出境申請審批表》。

(四)變更商戶。

1、境外商戶的書面申請;

2、境外商戶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中文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證明》;屬香港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屬國外公司的,提交該公司在國外的公司註冊證書及中文翻譯本;屬個人的,提交個人的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並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提交護照;

3、新商戶的園區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澳門貨運車輛除外);

4、《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

5、行駛標誌;

6、《港澳機動車、駕駛員入出境申請審批表》。

第十一條  珠海園區管理委員會對上述申請資料審核後報廣東省公安廳審批。廣東省公安廳審批同意的,重新發放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

第十二條  境外商戶獲得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後,應及時到海關、邊檢和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備案。備案資料變更的,在取得主管部門批准後,商戶應及時到海關、邊檢、檢驗檢疫等部門更新備案資料。

第十三條  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不得轉讓、租賃和出售。外商撤銷在珠海園區投資的,珠海園區管理委員會應及時向廣東省公安廳登出外商取得的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廣東省公安廳並將登出情況通報海關、邊檢和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車輛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的有效期限為1年。需要延續使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

第十五條  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向廣東省公安廳報告備案,並應當按規定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入出珠海園區的澳門車輛更換發動機、車架、車身、變更車身顏色等車輛登記項目的,應當及時向廣東省公安廳備案。

入出珠海園區的澳門車輛,在珠海園區內連續滯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超期停留的,必須經海關同意。

第十七條  報停車輛應當在行駛標誌和批文使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車輛所有人收到報停批件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海關、邊檢等口岸管理部門辦理報停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予以撤消車輛所有人的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並在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第十九條  專門通道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放行未經批准的車輛,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涉嫌利用澳門車輛進行走私或偷引渡活動的,在立案調查期間,暫停辦理有關業務。對經查實的,取消相關車輛的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並扣減配額。

第二十一條 車輛所有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駛標誌和批准通知書的,予以撤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671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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