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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
發佈時間: 2003-05-14 14:55:44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89.08.11
實施日期: 1989.09.01
失效日期:
文號:

            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和有關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行人、非機動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帶全挂車的車輛以及懸挂試車、教練車號牌的車輛和設計時速低於六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禁止某些類型、廠牌、型號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四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輛的制動和轉向系統必須性能可靠,燈光信號要齊全完好;
    二、有足夠的燃油、潤滑油、冷卻水;
    三、隨車配帶“注意前方停駛車輛”標誌牌;
    四、小型客車前排座椅裝置安全帶。
    第五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乘車人不準站立;貨運機動車駕駛室以外的其他部件不準載人;小型客車的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係安全帶。
    第六條  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或者載運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有關車輛裝載規定的,須經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後,按指定時間、路線、車道、時速行駛。
    貨車裝載散件物料要遮蓋嚴密,以防散落。
    第七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五十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於一百公里。後車與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行車間距。遇有交通標誌和路面文字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必須遵守標誌和標記的規定。
    第八條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後,必須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駛的規定在主車道上行駛。
    第九條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時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駛入主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條  當車輛在同一車道前方遇有障礙(交通堵塞除外)或者前車速度低於後車速度時,在確認安全後可以變換到超車道或相鄰左側車道上行駛;通過障礙或者超過前車後,應當駛回原車道,原車道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故意加速阻擋。
    第十一條  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轉向燈,確認安全後再變更車道。
    第十二條  車輛不準跨、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匝道、加速及減速車道上禁止超車。
    第十三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準掉頭、倒車、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帶。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
    第十四條  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時,必須分別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確需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檢試車輛;車輛修復後重新返回行車道時,須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提高車速;進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二、車輛因故不能駛離行車道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立即向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報告並搶救受傷者;
    三、在行車道、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在車後(五米內)設置“注意前方停駛車輛”標誌牌。
    第十五條  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外,其他人不準攔截車輛。
    第十六條  除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和交通部門執行救援、拯救任務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車輛。
    第十七條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應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
    第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養護等作業時,作業地點須設置注意危險反游標志、警告性導向標等安全防範措施;作業人員須穿反光衣;作業車輛和機械須設置反游標志。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吊扣兩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吊扣兩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非法進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或闖入高速公路的牲畜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由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或牲畜所有人自行負責,並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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