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型
使用年限
延緩年限
延緩期內年檢次數
微型載貨汽車
8年
不得延期
輕型載貨汽車
10年
5年
每年2次
19座以下營運客車
19座以上營運客車
4年
每年四次
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
15 年
不設
從第16年起每年2次,21年起每年4次
帶拖挂的載貨汽車
礦山作業專用車
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
每年4次
兩輪摩托車
3年
三輪摩托車
其他車輛
( 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每年檢驗1次,其車輛每年檢驗2次)依據:國經貿經[1997]456、407號;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1202號;國經貿貿易[2002]541號;公交管[1997]261號、公交管[200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