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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報廢標準
發佈時間: 2005-12-01 15:36:49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車型

使用年限

延緩年限

延緩期內年檢次數

微型載貨汽車

8年

不得延期

 

輕型載貨汽車

10年

5年

每年2次

19座以下營運客車

8年

不得延期

 

19座以上營運客車

10年

4年

每年四次

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

15 年

不設

從第16年起每年2次,21年起每年4次

帶拖挂的載貨汽車

8年

4年

每年2次

礦山作業專用車

8年

4年

每年2次

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

10年

4年

每年4次

兩輪摩托車

10年

3年

每年2次

三輪摩托車

8年

不得延期

 

其他車輛

10年

4年

 

( 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每年檢驗1次,其車輛每年檢驗2次)
依據:國經貿經[1997]456、407號;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1202號;國經貿貿易[2002]541號;公交管[1997]261號、公交管[20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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