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關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規定,現將2008年2月1日以來具備資格、並在我局備案的檢驗、鑒定和評估機構公佈如下: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已備案)。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表
城市
單位名稱
項目
地址
備註
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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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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