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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發佈時間: 2008-02-01 10:28:5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根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關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規定,現將2007413日至2008120日全省各地具備資格、並在我局備案的檢驗、鑒定和評估機構公佈如下:全省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已備案)。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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