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關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規定,現將2007年4月13日至2008年1月20日全省各地具備資格、並在我局備案的檢驗、鑒定和評估機構公佈如下:全省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已備案)。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