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兩地政府已就延長非營運小汽車試用及轉用深圳灣口岸的期限達成協定:粵港小汽車(營運性質車輛除外),即香港入出內地私家車、香港入出內地公務車、內地出港公務車、內地出港商務車指標所有人,持有效的《粵港澳機動車輛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可以免辦手續試用深圳灣口岸的期限延長至2008年3月31日止。同時,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受理申請轉用深圳灣口岸的期限相應地延長至2008年3月31日止。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