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務服務網 > 警務公開 > 警務公報
 
通 告
發佈時間: 2007-04-16 10:07:1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根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關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規定,現將全省各地具備資格、並在我局備案的檢驗、鑒定和評估機構公佈如下:全省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名稱及法人(已備案)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OO七年四月十三日







列印本稿 關閉窗口 返回頂部
 相關新聞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 聯繫方法 | 網站地圖 | 友情鏈結 | 版權聲明
版權所有 2006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務服務網
ePRO易寶電腦系統(廣州)有限公司提供技術支援
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及建立鏡像 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