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關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規定,現將全省各地具備資格、並在我局備案的檢驗、鑒定和評估機構公佈如下:全省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名稱及法人(已備案)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