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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執法行為,完善交通管理
——廣東省公安廳出臺電子警察執法規範
記者獲悉:最近,廣東公安交警部門為了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將充分利用現代化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俗稱:電子警察)管控道路交通。為了規範交警部門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工作,省公安廳出臺了《廣東省公安機關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為此,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問:出臺《規定》有何意義?
答:近年來,隨著我省道路通車里程和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長,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務越來越繁重,我省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了有效地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開始依法採用現代化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進一步加大對超速駕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衝紅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管控道路交通,在我省乃至全國都是一個新生事物,需要我們在執法中不斷完善和規範。根據廣大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渠道的反映,結合我們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省公安廳出臺了這一《規定》,《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執法主體、交通違法資訊的採集、錄入、處理、處罰文書送達要求,以及處罰應遵循的原則給予明確規定,嚴格了執法許可權,規範了執法程式,在利用科技手段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的基礎上,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證了執法的規範和公正。
問:《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是怎樣要求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由公安機關向各級政府申請撥款安裝,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日常使用、管理、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出資、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經營謀利。
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符合什麼要求?
答:必須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並經檢定合格的產品。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依法進行定期檢定。
問: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安裝點有什麼要求?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學合理設置和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一是規定應當在交通信號或通行規定明確的道路上使用監控設備;二是規定固定測速點位置必須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處豎立告示牌,公開告知;三是規定可以根據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交通事故發生特點,採取流動測速方式進行測速。
問:《規定》如何有效防止“套牌車”交通違法損害合法車主權益?
答:《規定》要求,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交通違法行為資訊,應當清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以及交通違法行為種類、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等特徵。交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錄入電腦系統。同時要求對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資訊,應先與全國道路交通管理資訊查詢系統中的車型、顏色等車輛外觀特徵數據進行比對,經比對無誤後方可錄入電腦系統。
問:《規定》對處罰文書送達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資訊錄入全省系統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違法處理通知書,通知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接受處理;二是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作出並送達違法處理通知書,但未作出或送達處罰決定書的,不得向當事人加處滯納金。
問:《規定》中對交通技術監控處罰有哪些人性化規定的?
答:一是堅持以事實為依據。當事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資料提出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不予處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撤銷違法記錄。
二是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同一輛機動車在一個連續時間狀態,在同一個大隊轄區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駛方向,被固定測速設備或者流動測速設備記錄有多次超速違法行為的,原則上只處一次罰款。
三是對輕微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四是堅持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規定機動車已辦理了轉移登記的,轉移登記後如發現該車在轉移登記前還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的,交警部門不再處以罰款。
五是方便群眾辦事。對因電腦系統故障、數據不能正常傳輸等原因造成違法記錄沒有及時撤銷,但當事人提供了繳納罰款憑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應當辦理車輛及駕駛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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