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2003年9月27日 出處:國際智慧交通網站
交通運輸部門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警察部門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參與協作部門。美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特點則是:雖然針對客觀需求,圍繞交通安全而構建的組織機構多,但職責不亂,協調不亂,執行不亂。
美國在國家一級設有交通部,各州有交通廳(以及車輛管理局),各市縣設有交通局。交通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運輸基礎設施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運輸行業管理、公路設施管理、交通安全、車輛管理(包括新車認證、車輛註冊、發牌發證、車輛檢測),駕駛員管理(包括駕駛員考試、駕駛標準、駕照發放)、駕培行業管理、交通監控、交通信號、道路標誌線管理。
警察部門參與協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美國的警察部門不指定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是純粹的現場執法部門。其次,交通運輸部門與車輛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駕駛員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執法,離不開警察部門的協助。三是交通部門負責建設、管理資訊系統並有介面提供給警察部門使用,這是警察參與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條件。
美國道路交通與交通安全管理體制的特點
1、依法行政與科學行政的高度統一
行政管理既需要法律管理也需要科學管理。
美國的道路交通管理一是管理模式比較科學,二是職責劃分比較科學,三是專家行政,四是管理主體與管理對象之間沒有利益衝突關係。
2、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內在屬性的認識與管理方式已發生根本轉變
交通安全管理在本質上是一項綜合管理,這種本質要求國家把設計交通安全的各個環節所應負的職責給予總體的劃定,並從國家立法的角度對各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總體的協調,然後根據各部門的組織特點與管理優勢,確定所承擔的具體職責。
在這種統一規劃下,美國總統的執行機構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運輸部的三個內設機構、警察部門、非政府部門激動車管理協會,具體承擔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職責。其職責分工特點是,國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經濟技術領域的管理,警察部門負責現場執法。
由於道路交通安全觀念與交通安全管理方式發生了變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體也發生了變化。
在道路交通設施與車輛安全防護措施落後,混合交通普遍存在的時代,“人的行為”是誘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而用強制手段去糾正人的違章行為是警察的優勢,警察部門執法的強制性奠定了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主體地位。
伴隨著車輛的持續不斷增加,車速的不斷提高,道路的不斷擁擠,交通事故的重要誘發因素已從“人的行為”這個單一要素發展為“人、車輛、道路、環境:等多種要素,客觀上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法與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必須改變原來的道路交通安全觀念,採取新的管理方式。1966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交通部法案,將原來的管理交通運輸事務的8個管理機構併入交通部,國會將原來隸屬與商業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轉移到交通部。1967年美國運輸部將上述兩個機構進行合併,成立國家公路安全局,隸屬交通部的聯邦公路署,專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確立了道路交通運輸部門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地位,完成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替由警察部門向交通部門的轉變。
美國交通部門不斷加強對道路安全的管理。1970年3月,美國交通部把國家安全局從聯邦公路署中獨立出來,成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署。同年,國會通過國家公路安全法予以追認。
2000年1月1日,美國交通部有從聯邦公路局中將商用車輛管理只能分離出來,成立了一個新的內設職能機構聯邦機動商用安全署,專門情話對大卡車和公共汽車的車輛與司機的管理,以便有效降低這兩類車輛的交通事故。
英國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現狀
英國現行的交通管理主要職責主要由英國環境、運輸和地方事務部(即運輸部)負責。在近年來的政府行政改革中,英國普遍實行了“大部制”機構模式,將業務相近或相關性強的的部門盡可能進行合併,以利於部門之間的夠哦同協調和政府資源的有效利用。運輸部即是以前的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管理以及地方事務三個部合併組成的。
“大部制”改革以後,政府行政管理體制的架構有了較大的改變,主要體現在實行“決策�執行”相分離的行政管理體制。1988年,英國政府在個部之外設立若干“執行局”,專司行政執行職能,負責向社會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公路局:負責高速公路和幹線公路設施及其交通的管理、運營和改善等;駕駛標準局:負責駕駛標準制定、駕駛員開始,駕駛員教練登記註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等;駕駛員和車輛許可局:負責駕駛執照發放、車輛許可登記、車輛稅徵收等;車輛認證局:按照歐共體制定的車輛安全、環保標準、為汽車生產廠商提供認證服務等;車輛檢測局:負責車輛的法定檢測、路邊或定點檢測、特殊檢測、調查車輛事故和故障。
“執行局”本身仍屬於政府部門,其僱員保留公務員身份,執行公務員工資,但資金來源卻不完全有政府財政來提供。
英國運輸部門和警察部門的職責分工
英國主管警察事物的最高行政當局是英國內務部,內務部下設警察總局,但警察總局並不負責交通管理。交通警察的主管部門是“警官協會”,該協會是全國性的警察組織,成員包括全國各地的警察機構。協會下設交通委員會,專門負責交通執法工作。目前,全國範圍內共設有32個“警察控制辦公室”隸屬於地方政府,專門負責國家高速公路和幹線公路網的交通巡邏和舊執法工作。地方公路交通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地方警察負責交通執法。
總體來講,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運輸部門和警察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彼此相互配合。
1、以《道路交通法》為龍頭法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主要是由運輸部負責起草,再徵求“警官協會”、內務部等部門的意見,最後提交議會通過。有關道路交通法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政策也是由運輸部發佈的。警察部門只是負責執行法規並制定執法手冊,並沒有這方面的立法權。警察部門的意見可以通過兩個部門的聯席會或其上級主管反映到運輸部門。
2、車輛管理、駕駛員管理由運輸部門負責。警察之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執法。也就是說,公路上的執法人員只有交通警察,主要行使“現場”執法權。
3、隨著電腦自動控制系統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公路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參與程度越來越廣泛和深入。公路管理部門依靠靠科技優勢承擔了大量交通技術設施提供、交通流量控制、交通狀況預測等。
德國道路交通管理體制
與英國的“大部制”改革類似,德國將原來的聯邦運輸部與聯邦土地規劃和建設部、聯邦房屋合併為運輸部,主要職責是管理全國整個運輸行業,包括鐵路、公路、水路、航空。
運輸部主要負責運輸、交通方面的法律政策制定和監督執行,具體管理工作一般通過“委託合同”的方式由各個州政府來執行。在實際的執行中,聯邦擁有聯邦長途公路(包括聯邦高速公路和聯邦公路)的立法權,各州擁有自己的州級公路、縣市級公路,鄉鎮公路以及農用經濟道路的立法權,各個州實際承擔聯邦長途公路的行政管理任務。
同樣,對於道路交通管制、駕駛員考試和駕照發放、車輛檢測等事物,聯邦運輸部門一般只負責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的制定以及監督這些標準的執行,具體的行政管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職責配置,一般也由各地方政府自己決定。
此外,在德國許多技術工作委託給半官方的工業協會和民間機構來承擔。這些機構既承擔政府委託的事務,又想企業和社會提供服務,資金來源也是多渠道的。
德國運輸部門和警察部門的職責分工
與英國類似,聯邦內務部是主管警察機構的最高機構,但在聯邦並沒有交通警察。交警屬於各個州,唷各個州政府管理,只負責聯邦高速公路、聯邦公路、州級公路的交通執法。有關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政策監督等事務,都是由運輸部制定的。警察在公路上的職責主要是作為“現場客觀奇怪礦的記錄者”來執行這些規定。警察執法內容不僅僅包括交通違章處理、限速等,還包括保險、路產損壞、救護的登記,一般性的交通事故都由當事人和保險公司自行處理,有人員傷亡的事故,交警除記錄事故現場外,也並不對事故責任和賠償作出決定;只有交通設施出現故障影響交通正常通行,交警才上路指揮交通。
此外,德國許多城市不設立警察局,警察由州政府管。城市道路交通執行不由警察部門負責,而由其他部門負責。
英德兩國政府行政改革的特點
1、實行“大部制”的橫向部門格局,有利於相近或相關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政府資源合理有效地使用。一方面有利於政府關係的理順,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政府資源的有效利用、各部門政策的整和;另一方面,政府機構和人員更加精簡,促進政府只能不斷想社會轉移和向地方下放。如國外歷來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等各種運輸方式的管理放在一個部門,設置大的運輸部。近幾年,考慮到交通與環保、建設就、住房、地區發展等行業存在著密切關係,又進行了更大規模的合併。
2、實行決策與執行相分離的縱向機構格局,有利於保證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平和效率。如英國將眾多的行政執行、公共產品和房屋的提供等集體操作性事務轉移到了“執行局”身上。而德國作為聯邦制的國家,聯邦政府部門主要負責政策制定和政策實施的緝拿度,將行政執行、公共產品和服物的提供交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或民間協會來承擔。
3、中央和地方職責分工明確,有利於各自積極性的充分發揮和國家的穩定。如在公路管理方面,英國公路總局代表運輸部負責全國6500英里的高速公路和國家幹線公路網的運營、管理和養護工作,儘管該網路承擔了全國1/3的今天能夠量和一半以上的貨物運輸量,但里程只佔全國公路的4%,其他公路則全部由地方當局管理。
4、高新技術的發展,使管理技術和手段日趨先進,政府管理能力不斷提高。現在大量因如電子通訊、電腦自動控制系統,使得各總信號、標牌的指示可以根據交通狀況隨時調整,大大提高交通管理的可預見性,這一切必須依賴交通部門的參與才能做到。同時,警察參與交通管理的作用較以前大大減弱。
5、行政法制體系完善,執法程式規範,社會法制化程度高,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
外經驗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
與美、英、德等過的道路交通管理現狀相比,我國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差距。造成這種落後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經濟發展水準就、科技實力、政府依法行政水準和管理能力的落後,但更深層的原因則是體制方面的問題。目前,道路交通管理體制上的弊端是制約道路交通管理水準乃至國家運輸事業發展的一個極為關鍵的因素。因此,國外先進的管理實踐和改革經驗對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有重要的啟示。
1、必須在重新確立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的基礎上,明確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在道路交通管理體制上的職責分工問題。
以交通部門為主對道路交通的各要素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規則、統一管理。由交通部門承擔經濟技術性工作職責,將車輛管理與於是眼管理劃歸交通部門,上交通部門成為集道路建設管理就、道路運輸管理等職責為一身的真正的道路交通主管部門。
2、必須切實理順交通系統內部的管理體制問題,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依法行政。
目前,交通系統內部的管理體制存在著諸多問題,在運輸方式上“重水路輕陸路”,在公路上“重建設輕管理”在管理內容重管理輕行政管理“,在行政管理上”重業務輕法律“等。理順交通系統內部的管理體制,是進行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前提因素。
3、建立統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應考慮高速公路管理主要唷中央政府負責。
由於我國的高速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以外商和企業投資為主,現行管理模式主要是以省級政府為主。所者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這種模式不利於將來國家高速公路和主幹線公路網的運輸能力的有效發揮。因此,應借鑒國外的管理經驗,從網路佈局規劃、公路建設養護、交通基礎設施的設置,到收費管理方法、公路運營辦法、交通控制手段、交通安全執法等各個方面,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標準。在現行的道路交通體制沒有進行改革的情況下,高速公路體制改革應是一個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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