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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讓人民群眾對公安交警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為了密切公安交警部門和人民群眾的聯繫,全省各級交警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信訪工作,向社會公開投訴電話,並在各窗口單位設立舉報信箱。各級交警部門對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投訴、舉報、控告的交警部門及其交通民警違規執法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應熱情接待、認真受理,並按以下規定、程式及時處理。
一、受理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一)各級交警部門的信訪工作由秘書科或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來信、來訪和其他形式的投訴、舉報、控告; 2、對所接受的投訴、舉報、控告進行審查; 3、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投訴、舉報、控告負責初步核查; 4、對重要信訪案件,及時移送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向下級交警部門交辦投訴、舉報、控告事項,對處理投訴、舉報、控告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指導; 6、辦理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投訴、舉報、控告案件。 (二)交警部門依法保護投訴、舉報、控告人的合法權利,並履行以下職責: 1、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有關規定和事實提出的投訴、舉報和控告都應當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了事; 2、不準將投訴、舉報、或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投訴、舉報、控告的單位及其有關人員; 3、不準對投訴、舉報、控告人歧視、刁難和打擊報復; 4、保障投訴、舉報、控告活動的正常進行,對錯告或者投訴、舉報、控告失實的投訴人如不屬於故意誣陷的,應向其指明錯誤;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及故意利用投訴、舉報、控告活動進行違法犯罪、擾亂社會治安的,應根據其情節、後果輕重依法予以追究。
二、管轄範圍
交警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投訴、舉報、控告,實行“分級管轄、歸口辦理”的原則。 1、各交警大隊管轄:對本單位正、副職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本單位各部門(包括本大隊轄下的中隊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控告; 2、各交警支隊管轄:對所轄各大隊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控告;對本支隊正、副職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本支隊各部門的投訴、舉報、控告; 3、省交警總隊管轄:對全省各級交警部門及其交通民警的投訴、舉報、控告,包括總隊領導以外的工作人員和總隊各部門的投訴、舉報、控告。
三、工作程式
1、對當面投訴、舉報、控告的,有管轄權的交警部門要派專人接談,問明情況,做好記錄,經投訴或控告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2、對書面或電話投訴、舉報、控告,有必要而又有可能約見的,管轄地交警部門必須約請當事人面談,並做好記錄; 3、對不屬於交警部門管轄的投訴、舉報、控告,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4、對不屬於本交警部門管轄,但屬於其他交警部門管轄的投訴、舉報和控告,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交警部門投訴和舉報,或做好記錄,將材料轉有關交警部門處理; 5、對所接待的群眾來信、來電、來訪,除做好記錄外,還應對投訴、舉報或控告的事實進行認真審閱,提出擬辦意見,報主管領導閱批,然後按領導批辦的意見及時處理。如須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應及時移送有關的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處理。
四、處理投訴、舉報、控告信訪案件的期限
1、對一般信訪案件,受案單位應在15至30個工作日辦結; 2、對投訴、舉報、控告的嚴重問題,案情複雜,屬重要信訪案件,應在30至60個工作日辦結; 3、屬於總隊或支隊直接批轉下一級交警部門查處的信訪案件,應經常檢查,及時掌握下級辦案單位的查處情況,督促辦案單位按時報告查處結果。
五、信訪案件辦結後的回復、處理途徑
各級交警部門所受理或承辦的信訪案件,一般情況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並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主管領導或上級批辦機關,同時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答覆投訴、舉報和控告人。如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必須在限期內向主管領導或上級批辦機關報告查處的進展情況,同時向投訴、舉報和控告人說明該案件未能按時辦結的理由。待案件辦結後,應及時將有關查處結果答覆投訴、舉報或控告人。
六、工作要求
各級交警部門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以對公安事業、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對投訴、舉報、控告交警部門及其交通民警違規執法、違法違紀問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嚴格依法處理,有效預防交警隊伍的腐敗現象,保持隊伍的廉潔,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以取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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