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港澳公務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登記
(一) 辦事規定
1、香港入境公務車指標由粵港過境汽車技術問題會談小組確定。根據香港政府車輛管理處或政府物流服務署公函核發車輛牌證
2、澳門入境公務車指標由粵澳過境汽車技術問題會談小組確定。根據澳門市政局(民政總署)公函核發車輛牌證。
(二)辦事資料(未註明複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對)
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物流服務署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等相關部門文件;
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車輛登記文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有權登記憑證/汽車》;
3、駕駛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地通行證》(回鄉證)或外國公民《護照》;
4、車輛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駕駛員近期正面免冠紅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
5、《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駕車申請書》。
(二)辦事期限
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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