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專業運輸車輛變更核載數量登記
(一)辦事資料(未註明複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對)
(1)商號的書面申請;
(2)《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內地承辦單位聯);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車輛登記文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有權登記憑證/汽車》複印件;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
(6)車輛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
(7)《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駕車申請書》。
(二)辦事期限
在受理後4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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