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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專業運輸車輛變更核載數量登記
發佈時間: 2006-08-30 19:22:02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二十、專業運輸車輛變更核載數量登記

(一)辦事資料(未註明複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對)

1)商號的書面申請;

2)《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內地承辦單位聯);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車輛登記文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有權登記憑證/汽車》複印件;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

6)車輛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

7)《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駕車申請書》。

(二)辦事期限

在受理後4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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