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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專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入出境行駛牌證指標停駛登記
發佈時間: 2006-08-30 19:23:03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二十二、專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入出境行駛牌證指標停駛登記

(一)辦事資料(未註明複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對)

1、商號的書面申請;

2、《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內地承辦單位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內地車輛除外);

4、海關出具的機動車出境證明(內地車輛、港澳運輸車輛除外);

5、《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駕車申請書》。

(二)辦事期限

在受理後4個工作日向海關發出《登出、停駛通知書》。此外,車主還可以選擇郵政快遞的形式向海關發出,郵資由車主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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