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其他規定
(一)港澳入出內地私家車行駛牌證由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處按照廣東省政府規定的批准條件進行審批,審批結果定期公佈。
(二)申請港澳入出內地私家車行駛牌證應當提交齊全、真實、有效的資料。對涉嫌利用偽造、冒用的資料申請港澳直通車輛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的,應當扣留資料調查,當事人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三)投資商戶取得港澳入出內地私家車行駛牌證後,不得轉讓、租賃、出賣。
(四)港澳直通車輛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取消入出內地行駛牌證,三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
1、利用偽造、套用的證明、憑證或批准文件取得港澳直通車輛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的;
2、轉讓、非法租賃港澳車輛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的;
(五)往來粵港澳車輛行駛牌證的使用有效期為1年。使用有效期滿前30天內,可以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六)港澳私人小汽車進入內地後,應當由批准的駕駛員駕駛,在批准的行駛範圍內行駛,連續滯留時間不得超過180天。根據粵港兩地政府達成的協議,持香港運輸署頒發的國際通行許可證入出香港的內地出港商務車,每一個批文週期內在港逗留的時間不能超過180天。如超期,須停牌4—6個月。我所將按照香港運輸署的通報名單,對超期車輛停發批文(即批文有效期屆滿時停止辦理延期業務)4—6個月。如內地出港商務車有在港逗留超過180天的需要,可持批文向香港運輸署申請正式登記和領牌。
(七)港澳直通車輛更換發動機、車架、車身及車身顏色等車輛登記項目的,應當及時向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備案並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八)對利用港澳直通車輛走私的,按照省政府《印發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2]39號)和省政府2006年8月18日簽報意見(辦文編號:外經1052)進行處理。海關、邊檢等部門情況通報廣東省公安廳後,在立案調查期間,暫停辦理有關業務。經查實屬利用港澳直通車輛進行走私活動的,除依法處理外,作如下處理:
1、單位利用港澳直通車輛進行走私的,取消該單位全部港澳直通車輛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2、車主或車主強迫、指使駕駛員、乘員利用港澳直通車輛走私的,取消該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及車主、駕駛員駕車入出境資格;
3、駕駛員利用港澳直通車輛進行走私的,取消該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及駕駛員駕車入出境資格。
(九)車輛類型按照內地標准予以確認,暫不執行香港、澳門的標準。
(十)香港、澳門入境車輛不能使用內地駕駛員,內地入出港澳車輛只能使用內地駕駛員,外國人可以駕駛港澳入境車輛,但須確定為後備駕駛員。
1、港澳私人小汽車、內地出港澳商務車、香港入出內地公務車、內地入出香港按每輛車配3名駕駛員,即1名主駕駛員、2名副駕駛員;澳門入出內地公務車、內地入出澳門公務車配2名駕駛員,即1名主駕駛員、1名副駕駛員;
2、自貨自運廠車每輛車可配備2名駕駛員,即1名主駕駛員、1名副駕駛員;
3、香港入境貨運車輛每1輛車可配備1名後備駕駛員,內地出港貨運車輛10輛車配備5名後備駕駛員,並核發後備駕駛員批准文件;
4、客運車輛每輛車配備2名駕駛員,即1名主駕駛員,1名後備駕駛員,並核發後備駕駛員批准文件。
(十一)港澳直通車輛號牌發放實行電腦選號,由當事人隨機選取5個號牌號碼,並選取其中1個為車輛號牌號碼。更換車輛和報停車輛不予更換車牌號碼
(十二)委託人、被委託人證件指指標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商戶屬香港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其中屬香港有限公司的,還須提供香港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證書》;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中文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證明》;屬國外公司的,提交該公司在國外的公司註冊證書並經省內公證處翻譯的中文翻譯本;屬個人的,提交個人的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並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台灣居民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外國公民提交《護照》並經省內公證處翻譯的中文翻譯本;商號屬內地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屬內地公司的,提交該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上資料均須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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