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登記
辦事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行駛證; (六)屬於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七)轉入時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辦事流程、程式
流程 1、轄區內轉移登記。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轉出登記。 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 3、轉入登記。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業務領導崗→檔案管理崗。
辦理期限 (一)轄區內轉移登記。 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轉出登記。 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三)轉入登記。 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查驗並收存機動車檔案,確認機動車,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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