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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登記
發佈時間: 2006-11-17 15:34:11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轉移登記

 

辦事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行駛證;
(六)屬於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七)轉入時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辦事流程、程式

流程
1、轄區內轉移登記。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
、轉出登記。
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
3
、轉入登記。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業務領導崗檔案管理崗。

 

辦理期限
(一)轄區內轉移登記。
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轉出登記。
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三)轉入登記。
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查驗並收存機動車檔案,確認機動車,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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