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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完善交通管理
——广东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
记者获悉:最近,广东公安交警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警察)管控道路交通。为了规范交警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工作,省公安厅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出台《规定》有何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我省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开始依法采用现代化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冲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控道路交通,在我省乃至全国都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我们在执法中不断完善和规范。根据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渠道的反映,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公安厅出台了这一《规定》,《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执法主体、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处罚文书送达要求,以及处罚应遵循的原则给予明确规定,严格了执法权限,规范了执法程序,在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是怎样要求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各级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定期检定。
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点有什么要求?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一是规定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二是规定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三是规定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问:《规定》如何有效防止“套牌车”交通违法损害合法车主权益?
答:《规定》要求,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交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要求对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计算机系统。
问:《规定》对处罚文书送达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滞纳金。
问:《规定》中对交通技术监控处罚有哪些人性化规定的?
答: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三是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四是坚持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规定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交警部门不再处以罚款。
五是方便群众办事。对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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