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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发机动车牌证
发布时间: 2004-05-26 15:23:5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发机动车牌证 

5月25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江门市召开全省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发车辆牌证工作现场会。会议对广州、江门两市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发车辆牌证试点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对今后在全省推广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公安厅何广平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江门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李达文、省厅交管局胡泽均副局长、省厅交管局车辆管理处陈小坚副处长、部分市主管局领导与各市交警支队主管支队领导等参加了会议。

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发车辆牌证是指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汽车销售单位对本单位销售的9座以下国产免检小型客车,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车辆牌证。从5月25日开始,我省将全面推行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发车辆牌证业务。

    为保证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发牌证工作顺利实施,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制订了严格的管理规定,要求委托销售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管理,诚信经营。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委托汽车销售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委托发牌资格。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发牌资格。

    (一)超范围核发车辆牌证的;

    (二)不严格审核机动车资料,不按规定核发车辆牌证,差错率超过3‰的;

    (三)擅自修改计算机程序的;

    (四)为走私车、盗抢车、非法拼(组)装等违规车辆代发牌证的;

    (五)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社会影响严重的。

这项业务将逐步在省内其他城市推广。

办理机动车牌证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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