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05-24 10:16:27
关于调整港澳直通车业务办证规定的通知
依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现对港澳直通车业务办证规定调整如下:
一、同意受托人凭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件代理港澳车辆业务。
(一)商号为个人的,凭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二)商号为单位(企业),属港澳台单位(企业)的,凭单位(企业)授权委托书、单位(企业)商业登记证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属外国公司的,凭单位(企业)授权委托书、单位(企业)商业登记证及其中文翻译本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属内地单位(企业)的,凭单位(企业)授权委托书、单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二、除委托外,保留部分办证员凭办证卡办理业务的做法。
三、委托书统一格式,在办证大厅免费提供,也可登录政务服务网下载(网址:www.gdgajj.com)。如有疑问,请致电020-83111536。
四、正式施行时间为2006年3月1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式样
车辆管理处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