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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发布时间: 2008-04-29 08:19:1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定,现将200821日以来具备资格、并在我局备案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公布如下: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已备案)。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表

 

城市

单位名称

项目

地址

备注

阳江

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阳江市区二环北路73-79

 

广州

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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