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定,现将2008年2月1日以来具备资格、并在我局备案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公布如下: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已备案)。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表
城市
单位名称
项目
地址
备注
阳江
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阳江市区二环北路73-79号
广州
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