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两地政府已就延长非营运小汽车试用及转用深圳湾口岸的期限达成协议:粤港小汽车(营运性质车辆除外),即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香港入出内地公务车、内地出港公务车、内地出港商务车指标所有人,持有效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可以免办手续试用深圳湾口岸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止。同时,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转用深圳湾口岸的期限相应地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止。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