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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发布时间: 2007-04-16 10:07:1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定,现将全省各地具备资格、并在我局备案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公布如下:全省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及法人(已备案)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OO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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