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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机动车车辆管理
发布时间: 2006-08-03 10:35:5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第七节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有关规定
(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
(二)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号牌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补、换领手续期间,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移、变更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规格和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
四、办事期限
受理当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八节  停驶、复驶业务
一、有关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节  撤销登记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二)撤销登记时,无法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向社会公告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作废。
(三) 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撤销日期;销毁号牌;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入机动车档案。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号牌;
(四)《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期限
受理当日内办结。

第十一节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有关规定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三)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收回损坏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节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在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时所需资料。
1、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在受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办事的所需资料。
1、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三、办事流程
(一)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时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在受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办事的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期限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二)受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节  转出、注销恢复
一、有关规定
转入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需要退回原住所地的,原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转出、注销恢复有关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理期限
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节  其他规定
一、进口机动车的注册、变更、转移登记的审批、存入机动车档案的资料等按照《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和喷涂放大牌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
    (二)临时通行牌证放置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三)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
(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喷涂的字体应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三、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是指: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3mm的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全车外部彩色照片。拍摄照片时,汽车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机动车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照片应当能够明确辨别机动车号牌号码和车身颜色。
允许使用数码照相与计算机模拟号牌图像合成技术制作机动车的标准照片,合成的照片应当与实际拍摄的照片效果一致。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
    2、各口岸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五大总成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
    (六)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七)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等。
    (八)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9、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九)本规定所称“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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