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变更商号、变更内承审批
(一)办事所须资料
1、专业运输车辆变更商号,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准商号变更的文件(原件);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
2、专业运输车辆变更内承单位,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准变更内承单位的文件(原件);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
3、专业运输车辆变更合作企业,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准变更合作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4张。
4、自货自运厂车变更商号名称,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出具的批准商号变更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商号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4张。
5、自货自运厂车变更内承,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内承变更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6、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变更商号名称,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新商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4张。
7、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变更内承名称,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3)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批准变更内地承办单位名称的,提供其批准内承名称变更的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内地承办单位名称的,提供其批准内承名称变更的文件;
(5)注销原投资企业并迁移生产厂址的,提供企业注销登记的文件;新厂的资料按新办条件审核办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
(6)扩大生产规模并新投资注册的企业,申请增加内地承办单位的,提供新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资料。
8、公务车变更车主单位名称,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机动车行驶证,该证的车主名称与变更后的单位名称须一致。(原件及复印件)
9、商务车变更车主单位名称,所须资料为: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单位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机动车行驶证,该证的车主名称与变更后的单位名称须一致。(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车辆及驾驶员入出境注销、报停审批
(一)办事所须资料
1、书面申请或《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3、车辆注销提供原内地车辆号牌及行驶证(公务车除外);
4、车辆报停提供行驶证(公务车除外)。
5、海关出具的车辆出境凭证。
十三、车辆类型、驾驶员资格和车辆号牌发放的规定
(一)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按照内地标准予以确认,暂不执行香港、澳门的标准;指标办理换车时按照原来的车辆类型给予更换;车辆属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提供盖有银行印章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驾驶员资格
香港、澳门入境车辆不能使用内地驾驶员;内地入出港澳车辆只能使用内地驾驶员;外国人可以驾驶港澳入境车辆,但须确定为后备驾驶员;台湾居民暂不能驾驶直通港澳车辆。其中:
1、港澳私人小汽车、内地出港澳商务车每辆车配3名驾驶员,即1名主驾驶员、2名副驾驶员;
2、香港、内地入出境公务车配3名驾驶员,即1名主驾驶员、2名副驾驶员;
3、澳门、内地入境公务车配2名驾驶员,即1名主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
4、自货自运厂车每辆车配备1名驾驶员;
5、香港入境货运车辆每10辆车可配备1名后备驾驶员,内地出港货运车辆10辆车配备5名后备驾驶员,并核发后备驾驶员批准文件;
5、客运车辆每辆车配备2名驾驶员,即1名主驾驶员,1名后备驾驶员,并核发后备驾驶员批准文件。
(三)车辆号牌
港澳直通车辆新办的号牌号码的发放实行计算机选号,由当事人随机按取2个号牌号码,并选取其中1个号牌号码作为车辆号牌号码。
车辆更换和报停不予更换车牌号码,即凡是申请换车业务的,新车均留用原车牌号码;申请车辆报停业务的,不收回原车牌号码。
十四、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对已注册登记的港澳入出内地车辆,为保证其主要技术性能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技术要求,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行驶,督促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新,每年1次或数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办事规定
1、港澳入出内地车辆年度检验按照车辆号牌尾数对应月份进行检验,尾数为“1”和“2”的,分别安排在11月份和12月份。
2、港澳入出内地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1个月的,不能办理其他业务。
3、港澳入出内地车辆的《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和《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必须送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备案。
4、车辆报停后需恢复原车行驶的,或车辆变更车身部件、颜色、车辆号牌等内容的,须进行专门检验。
(二)办事所须资料
1、《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车辆第三责任保险购买凭证原件。
十五、牌证补发
(一)办事规定
港澳入出内地车辆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行驶标志》、《驾车入出境签注》、《固封通知书》灭失或者丢失,申请人应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省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再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申请。港澳入出内地车辆的内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申请人应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申请。
(二)办事所须资料
1、书面申请或《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书面遗失声明;
3、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4、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5、申请补领车辆号牌的,须交回剩下的原号牌;
6、申请补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驾驶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其他规定 (一)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按照广东省政府规定的批准条件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定期公布。 (二)申请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应当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资料。对涉嫌利用伪造、冒用的资料申请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应当扣留资料调查,当事人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三)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投资商户取得港澳直通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后,不得转让、租赁、出卖。 (四)港澳直通车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取消入出内地行驶牌证,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1、利用伪造、盗用的证明、凭证或批准文件取得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 2、转让、非法租赁港澳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 (五)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使用有效期为1年。使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港澳私人小汽车进入内地后,应当由批准的驾驶员驾驶,在批准的行驶范围内行驶,连续滞留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七)港澳直通车辆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及车身颜色等车辆登记项目的,应当及时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的,还应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八)对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走私的,参照省政府《印发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39号)进行处理。海关、边检等部门情况通报广东省公安厅后,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有关业务。经查实属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除依法处理外,作如下处理: 1、单位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该单位全部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车主或车主强迫、指使驾驶员、乘员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走私的,取消该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及车主、驾驶员驾车入出境资格; 3、驾驶员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该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资格。 (九)车辆类型按照内地标准予以确认,暂不执行香港、澳门的标准;车辆属按揭付款,提交盖有银行印章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十)香港、澳门入境车辆不能使用内地驾驶员,内地入出港澳车辆只能使用内地驾驶员,外国人可以驾驶港澳入境车辆,但须确定为后备驾驶员,台湾居民暂不能驾驶直通港澳车辆。 (十一)港澳直通车辆号牌发放实行计算机选号,由当事人随机选取2个号牌号码,并选取其中1个为车辆号牌号码。更换车辆和报停车辆不予更换车牌号码。 十七、临时入境车辆及驾驶员业务
临时入境车辆及驾驶员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和外籍驾驶员、港澳台人士、华侨及其驾驶的机动车辆。
(一)有关规定
1、外国公民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它交往活动,须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即一省(区、市)范围内活动的,须有省政府、省军区、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跨省(区、市)但同属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须有大军区、省政府和有关省(区、市)公安厅(局)批准文件,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内,须有总参谋部和公安部批准文件。
2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及华侨驾驶机动车临时入境旅游、探亲等活动,须有广东省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省(区、市)范围内活动的,须有省政府和广东省公安厅的批准文件。
3、临时入境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申领人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4、临时驾车入境人员必须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复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必须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5、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临时驾驶证须随身携带。
6、持有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法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事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驶路线内有效。
(二)办事所须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驾驶执照复印件;
5、驾驶员近期(1年内)半身免冠2寸正面照片2张;
6、车辆标准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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