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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 2006-11-17 15:34:1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转移登记

 

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行驶证;
(六)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七)转入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事流程、程序

流程
1、辖区内转移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
、转出登记。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3
、转入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

 

办理期限
(一)辖区内转移登记。
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转出登记。
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三)转入登记。
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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