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
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行驶证; (六)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七)转入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事流程、程序
流程 1、辖区内转移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转出登记。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3、转入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
办理期限 (一)辖区内转移登记。 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转出登记。 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三)转入登记。 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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